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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期限問題 |
1.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是否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 同。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上海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深遣勞 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
該條款是針對部分上海勞務派遣單位將上海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簽訂的勞 務派遣協議中約定的合同期限或用工時間作為勞動合同中的合同期限的情 形而設立的,其設計本意就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那么,上海勞務派遣 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行為,無疑是與《勞動合 同法》“保護勞動者權益”的大原則相符合的。此外,全國人大法工委對此也 有公開解釋,認為上海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 動合同。
2.上海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是否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 期限的勞動合同。
由于上海勞務派遣的特點是用人與用工相分離,那么如果以用工單位的工 作任務為標準來設立勞動合同期限的,則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并 且,從《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來看,“二年以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排 除了上海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 合同的情形。
3.被派遣勞動者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的規定, 在與上海勞務派遣單位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提出與上海勞務派遣單 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能否獲得支持。
上海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這表示勞務派遭單 位與勞動者之間為勞動法規定的正式勞動關系。上海勞務派遣單位是用人單 位,其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那么,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勞 動合同法》第十四條所列情形下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得到法律 支持。
據此,如果被派遣勞動者在與上海勞務派遣單位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 動合同后,提出與上海勞務派遣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同 意或者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的,原勞動合同期滿時,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 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
來源:未知 發布時間:2014-03-26 16: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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