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自1998年7月10日起一直在蒙陰縣某公司工作。2013年9月23日,公司 因停產清算終止了與李某的勞動關系,并為其出具了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李某在該公司工作期間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公司都已為其繳納。李某失業后經失業保險經 辦機構審核,自2013年11月起開始可享受兩年的失業保險金。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李某于2014年5月因病住院,共花費醫療費23560.8元。
生活困難的李某聽說這些醫療費用可報銷,于是到當地勞動爭議仲裁部門咨詢。
仲裁部門答復,1999年1月實施的《失業保險條例》第19條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病就醫的,可以按照規定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領 取醫療補助金。醫療補助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該項規定明確了失業人員在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間,可以同時得到政府的醫療救助,但在現 實中關于醫療補助金的發放條件、支付標準,各地均有不同規定,這樣不利于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不利于維護失業保險基金。
而2011年7月實施的《社會保險法》第48條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失業人員應當繳納 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也就是說,失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 療保險費。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醫保,按規定享受相應的住院保險待遇,不再享受原由失業保險基金支付的醫療補助金待遇。因此,李某失業期間應當繳納 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已從失業保險基金支付,李某可按規定享受相應的住院保險待遇。 |